林志颖诉称,2014年3月其获知,京东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京东商城的“京东衬衫节”商品宣传促销网页中,擅自使用了其本人的大幅照片,用于宣传介绍京东商城网站关于“为您千挑万选京东衬衫节全场免运费”男式衬衫的销售相关页面。该页面同时附有京东公司的企业字号、咨询电话、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属性,涉嫌侵犯其肖像权。
林志颖称,自1992年出道后,其凭借先天的特质以及后天的努力在演绎领域迅速走红,尊享“亚洲小旋风”的美誉,后发表多张唱片并出演多部影视剧作品,亦是台湾第一位授薪职业赛车手和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活跃于各个领域。2013年林志颖携儿子Kimi在湖南卫视亲子节目《爸爸去哪儿》有出色表现,令其人气再度高涨。鉴于其在演艺领域的知名度,其应邀担任了“罗蒙西装”、“伊利牛奶”等诸多知名品牌的代言人。林志颖称其作为公众人物,一直将审慎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并在代言合作方面保持极为审慎的态度。林志颖认为其肖像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商业价值,京东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的行为已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严重侵犯,应承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京东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公证、差旅费用等5000元。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中新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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