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非过失判死缓
文莉的一审辩护律师提出,文莉与鹏宇关系亲密,认识三年多,感情一直比较稳定,并计划近期结婚,而且文莉无经济来源,全靠鹏宇养家,如果鹏宇死亡,文莉将生活无着,因此,文莉没有杀人的动机。案发当晚,文莉的各种举动,只是为了让鹏宇不要睡觉,不要对她不理不睬,而不是出于泄愤报复,因此其行为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律师提出,文莉有精神疾病史,曾经自杀未遂,案发半个月前因精神出现问题让朋友帮助治疗过,被羁押期间也有明显自杀倾向,并曾自杀未遂。因此,文莉的精神状况存在异常,其司法鉴定是依据文莉的口供所做,科学性和合法性存疑。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说法。法院指出,出具的精神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合法资质,鉴定材料的来源和鉴定程序也是合法的,因此法院对于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文莉作为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明知颈部是人体的要害部位,用绳子勒颈部可能会导致死亡,却仍然不计后果地实施这些行为,并导致鹏宇死亡。因此,法院认定,文莉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宣判后,文莉提出上诉。其二审辩护律师提出文莉的行为属于过失杀人,而且文莉具有自首情节、精神鉴定存疑等理由,建议法庭从轻判决。经过审理,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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