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洪泉 稿源:齐网 编辑:王刚
4月2日晚上10点多,山东济南解放路和闵子骞路交叉口,一辆救护车红灯过路口时被撞翻,车上病人家属医护共5人受伤,病人受到2次伤害。据介绍,当时救护车在红灯情况下由东往西驶入路口,与绿灯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外地车相撞,救护车发生侧翻。私家车前脸损毁较严重,水箱也漏了。目测因当时行驶速度较快,没有注意到救护车。(山东商报4月3日)
为了救人节约时间,逆向行车闯红灯,在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救护车如此做。习以为常后,并不认为这样做有什么不对。但是,当闯红灯发生事故,或者致人死亡时,我们所需要考虑的则是法律和现实该如何结合。而在此次事故中,本人认为,救护车司机应该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根据道交法规定,救护车逆向行车闯红灯,都是法律授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制定这样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给公共利益赢得更充分的时间。
从这段描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不是没有条件的,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这些年来,因为安全意识和监控的普及,驾驶员都知道,在过十字路口的时候,正常时候是只看同向直行和转向的车辆,根本无需看红灯一侧的车辆。在这样的行车氛围下,一辆闯红灯的车辆突然出现,司机很难处置。
作为救护车司机,在闯红灯的状态下通过十字路口,本能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却没能有效处置,致使发生人伤事故,有明显的过失。该辆救护车以救少数人为借口,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这绝对不是道交法给救护车制定特权的初衷。
或许有人说,如果给救护车认定为主要或全部责任,就会打击救护车司机救援时敢于逆向行驶和闯红灯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救援效率。但本次事故已经证明了,在不能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逆道行驶、闯红灯,不仅救不了别人,连自己的命都差点搭上。进一步讲,如何此次救护车撞的不是货车,而是行人,势必会出现救活一个撞死一个的悲剧。所以说合规办事,依法处置,安全通过,任何时候,对任何人,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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