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家发 稿源:齐网 编辑:王刚
日前,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入选。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在办理户口登记被拒后提起了行政诉讼。据悉,这也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该案在被中止5年后,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11月26日央视新闻)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是,取名也不能随意、任性而为。“北雁云依”姓名权案作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惊动”了最高法,可见此案非同凡响、影响甚广,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笔者认为,“北雁云依”姓名权行政诉讼案最终败诉,给任性取名的行为套上了法律的“缰绳”,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现今,一部分父母为孩子取名喜欢标新立异,诸如“王者荣耀”“黄蒲军校”等等,一来是为了避免重名现象,二来完全是出于个人的喜好。还有少数父母为了显得自己有文化,为孩子取名特意选用一些繁体字或笔画较多的生僻字。而不恰当的取名,将会给孩子今后的学习、生活带来影响和不必要的麻烦。取名“北雁云依”同样如此,尽管很有诗意,但却割裂了中华民族姓氏传统的传承本义。
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济南市民吕某认为,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应予认可。然而,公安部门则认为,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由此拒绝为其女儿上户口。这起行政诉讼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能不能随第三姓或自创姓氏。子女随第三姓,特殊情况下应该是可以的,比如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或特殊关系人的姓,只要有正当合法的理由,相信公安机关一般不会拒绝办理。而自创新姓氏,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院经研究后,最终有了明确的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而“北雁云依”源于吕某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姓氏作为独特的文化现象,是中华民族维系血缘关系的隐性纽带。随意改变姓氏或自创新姓氏,会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既有违公序良俗,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北雁云依”姓名权行政诉讼案败诉,具有很好的警示和指导意义,一方面,警示父母为孩子取名时不能任性而为;另一方面,也给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时避免了类似的纷争,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对规范取名有着重要的意义,让姓氏在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使这一独特的传统文化一直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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