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南宁9月13日电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下发了《广西乡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疗废物的处置,防止病原体扩散和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细则将乡村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5类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了乡村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人,明确各县卫生局负有组织管理职责,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细则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都做了相应的要求。如医疗废物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除经批准,医疗废物都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但要求“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细则要求医疗废物要有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乡镇医疗废物暂存点也要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和设明显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特殊医疗废物应按要求进行特殊管理。如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
细则同时对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需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等。
编辑:齐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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