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无信,不知其可

2013-10-08 13:29:41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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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事情发生在1989年的9月份,湖北省丹江口市的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就满心欢喜办了这样一份业务。他们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了当地某家国有银行,办理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将得到本息共22万元。今年的9月,存单终于到期了。可当盛忠奎夫妇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22万元,成了黄粱一梦。 (新华网10月8日)
  银行无信,不知其可。一些专家对此发表议论,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认为,储户不能因为银行方面的过失而获得大数额的利益。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在这件事中,银行有过失,应该参照原来承诺的可比照利益赔偿储户损失。其实这些专家脱离了诚信这个视角来谈这个事件 。按照诚信原则,这个违规高息揽储的银行应该全额照付到期本息共22万元给这位顾客。古人讲“一诺千金”,正是如此。
  另外,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7号令)第五条之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这家银行应当支付到期本息共22万元给这位顾客。根据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家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揽储,侵犯并造成储户合法权益巨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光如此,中央银行银监会应该对这家银行进行严厉处罚,不能以时过境迁马虎了事。 银行无信,不仅涉及商业道德,而且事关客户巨大经济损失。如果不是银行方面高息揽储,这对夫妇未必会存储2000元至今。据了解,在该市办理了类似业务的储户有70多名。目前,他们正考虑通过司法程序讨一个说法。这里必须指出,法律的审判说辞毕竟代替不了诚信。诚信是社会文明进步与发展的基础。如果大家不讲诚信,法治又能何为呢?只有劳民伤财和层出不穷的官司,那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近年来,一些银行无信的事情逐渐增多,我们不能让银行想怎样就怎样,如果是这样,天下不是乱套了,毫无道德,唯利是图吗?这些储户可以向中央银行银监会申诉,以还天下人一个符合公道人心的信用。

  作者:毛承之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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