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业歧视,政府部门设置啥样“防火墙”?

2013-12-20 22:46:53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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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8日,西北师大女生刘唯一向国家人社部、国资委分别寄去了一封公开信。信中称,国资委招聘要求“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系就业歧视,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她问:“教育部和国务院都先后发文禁止就业歧视,但为什么个别政府机关还带头歧视呢?”

  一年一度如此重要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却存在歧视行为,这到底是挑选人才,还是选择“潘安”、“貂蝉”?笔者不知其详。近年来,在反对就业歧视上,出台了不少法规,做了许多工作,但收效甚微。究其因,就是一些政府部门在招聘中时常出台一些“家规”,不仅户籍,甚至荒唐到对方言、身高、体重和相貌的苛刻要求,对全社会公平就业起着一种不好的引导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人平等。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不仅是人格权的平等,而且也包括就业权的平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很多人将国家公务员考试看作改变命运的一个机会,“公务员”金字招牌是地位和福利待遇的象征,人人瞩目,但因很多人为的设置门槛,架起歧视的荆棘,令许多人望而却步,也令公众无法释怀。国家公务员考试涉及歧视的范围主要有:

  一、岗位全设年龄门槛。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性别、民族、社会身份、残障、健康、政治面貌、年龄、身体特征等八个层面。调查显示,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所涉及的18000个岗位中,存在制度性的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的规定,两种类型的就业歧视比例均为100%。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支队科员的92个职位,均要求“28周岁以下”,但中国政法大学相关专家认为,没有任何科学数据可以证明28周岁以上的人士无法胜任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支队科员的职务,因此其将年龄限定在28周岁以下不仅存在随意性,也构成了年龄歧视。

  二、性别歧视较为严重。在公务员招考中,除了规范性法律文件造成的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外,政治面貌歧视、社会身份歧视和性别歧视也比较常见。要求报考人员须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的职位,占总职位数的19.1%。性别歧视也比较严重,占总职位数的15.6%。再次是社会身份歧视,占11.5%。在社会身份歧视中,最为严重的是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占到85%。此外,身体特征歧视占到0.4%。

  自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以来,每年大中专毕业生蜂拥而来需要就业,求职者与就业岗位之间形成供大求的关系,人为的设置这样那样的岗位歧视已是不能难免的。其实就业歧视早就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无论是企业招聘中,还是在地方以至中央机关公务的招考中,歧视性规定也早已让人见怪不怪。2008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是对公众反就业歧视呼声的一种回应,也是从法制层面应对歧视的一种举措。在这部法律的规定中,任何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健康状况、户籍等而设置的就业障碍或区别性规定,都被视为歧视。具体效果如何呢?至于用人单位是否因歧视而受到处罚,鲜有听闻。现实依然像一尊雕塑一样矗立在公众面前,不能改变,歧视依然存在和延续,很多单位仍然男要选“潘安”、女要择“貂禅”。

  唐太宗李世民面对科举考试曾慨叹“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矣”。古代的科举考试,以至于现代统考统招的高考,所依据的标准应该是体现了当时社会一种主流的“全才”式的人才观念。但是自古就有“偏才”、“怪才”,“天生我材必有用”之说,清代龚自珍的“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至今仍振聋发聩,发人深思。但国家公务员招考中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又能如何解释呢?也解释不了!合法吗?不合法!只能适合自己的部门规定解释了!

  男要“潘安”貌,女要“貂禅”样,我们不能反对!但不能人为划一道就业歧视的鸿沟,让真正需要的人才不能有登台唱戏的机会,如此只会浪费人才,如南阳诸葛“卧龙“一样心有遗憾。在对待如何消除就业歧视问题上,我们期待政府付出更多的努力。希望能废除制度性歧视,修改相关公务员招考规则,并建立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审查机制,加快就业机会公平的实现。

 

  作者:醉江南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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