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腐”腐蚀性极大 作风问题应纳入“红线”整肃
盘点贪官情妇案件,“为了情妇受贿”“通过情妇受贿”等情节比较普遍,可见“色腐”已经成为一个官场痼疾。有分析认为,此类案件一是隐蔽性强,难以调查取证;二是牵连性广,往往与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相关;三是危害性大,既严重损害党委政府和干部队伍的形象,又导致社会风气败坏。
事实上,我国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对官员道德的要求是严格的。如干部选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公务员法》规定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在实际生活中,对官员包养情妇的监督难以到位。一方面,对监督处罚而言,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当事人可以否认或狡辩;另一方面,社会对婚外情日趋包容,监管部门容易“睁只眼闭只眼”。所以,包养情妇往往成为“拔出萝卜带出泥”的问题,很少单独由此被查处。
如何遏制官员包养情妇现象?金子强认为:“从根本上讲,还是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让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一旦权力失去寻租的机会,‘小三’们也不会再主动投怀送抱。”
在干部任用中,应加强对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的考察监督。有关人士指出,我国干部选拔使用注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影响干部选拔使用的因素很多,而道德因素不易量化考评,因此容易流于形式。对干部道德和作风问题,应注重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则晚矣。
“在欧美国家,官员如果曝出‘性丑闻’,就会声名狼藉,不得不引咎辞职。这种严厉打击不良作风的做法,值得参考借鉴。”金子强说。
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天盛提出,对官员道德失范行为的监督,依靠自律或空有规定还不够,还要有便于操作执行的惩戒措施。官员包养情妇,即属于“道德失范”,应当从严惩戒,将其作为一条不得逾越的红线,一经查实就应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唯有如此,官员在美色诱惑面前,才能多一分顾虑不敢轻易妄为。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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