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没有强迫她”到“让她别装清纯”
监控视频没有记录到这群年轻人进入位于湖北大厦9楼8915房间后的情况。此后发生的情节依靠双方的口供。
杨某某在2月19日晚向警方报案时称,李某某等5名被告“都射精了,他们5个人都没有戴安全套”。但在2月26日,杨某某又对警方称,能确定李某某和一位高、瘦男子是在她体内射精的,“之后的三个人具体是否在我体内射精我就没感觉了,因为当时我感觉不是很明显了。”
此外其对于关键细节的反复还有,杨某某首次报案时被警方询问其被强奸时是否反抗,杨某某彼时答复,“我反抗了,但是他们打我,还威胁我,我害怕就不敢反抗了。”但在2月26日面对警方同样的询问时,杨某某又称,“在他们强奸我的过程中我一直就躺在床上,没有任何反应。”
杨某某对警方陈述的发生性关系的顺序,依次为李某某、王某、大魏、张某某与小魏,而5位被告在分别单独接受讯问时,都承认自己与杨某某发生过性关系,他们描述的先后顺序与杨某某对警方提及的顺序能相互印证。
但对于在湖北大厦房间内发生的殴打情节,5名被告的供述中显得矛盾和混乱。
对是否殴打受害人杨某某,即便在李某某的几次供述中,也是互相矛盾。在2月21日凌晨4点半首次接受警方讯问时,李某某称,在事发房间内,“是她(杨某某)自己脱的衣服,我们没有强迫她”,没有人打过或威胁过她,“是自愿的,她没有反抗”。
而在2月22日凌晨两点半,李某某对警方所做的第二次供述中又否定了自己在首次供述中的说法,“我们说让她别装清纯,我们让她脱衣服,她躲到了床和墙的夹缝当中,后我们几个人除了魏某某(即小魏)全都开始抽她嘴巴,同时王某还踹了那个女的头几次,后那个女的就说别打了我听你们的,后她就坐在了床上,我们几个就把她的衣服全都脱光了”。
在2 月25日的讯问中,李某某重申了3天前的“我们几个人除了魏某某(即小魏)全部又开始抽她嘴巴”的表述。而在3月7日晚9点至3月8日凌晨2点左右的警方讯问中,李某某又改称,“我没有打,其他人也没有打”,警方当场反问他为会这次说法与以前不同时,李某某答复,“我困了,当时预审说什么我就认可了。”
其余几名被告的供述也不尽相同。大魏在2月21日接受警方首次讯问时称,“王某用脚踹了那个女孩两脚,李某某抽了那个女孩的嘴巴”。张某某首次接受警方讯问时称,“李某某就急了用手打了她一下还骂她”,在他们与她先后发生关系后,“李某某说让那女子穿上衣服和我们一起走,女子不同意,李某某就用手抽了她几个大嘴巴子,那女子站起来就要撞墙要自杀,但被王某拦住又将她推到床上。李某某上来又抽了那女子3个嘴巴子”。而警方在首次讯问王某时,问及他和杨某某发生关系时对杨有没有打骂行为时,王某则称,“我没有,别人有没有我不知道”。
对杨某某最有利的一个证据是由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2月20日送检的一份《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其上显示,杨某某系轻微伤,“被他人致伤”。出具这份意见书的法医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他见过杨某某本人,根据杨的面部伤情状态及东升派出所交由其部门的病历(即北大三医院2月18日诊断证明书等就医记载)做出该鉴定。这位法医指出,他看到杨时的面部伤情特征“符合2013年2月17日至2月20日这三天的伤情变化”,他认为损伤原因是“倾向于打击形成”,“诈伤一般不会往眼睛这种敏感部位打”。
一些费解之处还包括,精斑的来源及其被检测出来位置。李某某的辩护律师陈枢提及,此案有关精斑DNA检测达29样之多,但是只发现有小魏的精斑DNA及小魏与王某的DNA混合体,而且是在杨某某的内裤裆部外层检测到的,而被告的供述提及杨某某在案发时是脱了衣服的。陈枢质疑,“这些精斑是怎么在内裤外侧的?被告人跟受害人也都没有说清楚。”
小魏的辩护律师胡娟则解释说,精斑并非是本案中认定强奸罪的唯一证据,也不是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她强调,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一人既遂,全体即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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