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伤害孩子尊严 违法
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覃礼顺认为,周明的行为已触犯《未成年保护法》,11岁男童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能力,但拥有完整的、独立的人格,享有充分的人格尊严权。每个家长有教育和管理自己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该种义务不能侵犯孩子的人格尊严。
覃礼顺说,家长为惩罚、告诫子女,让其受辱示众,已侵犯了孩子的人格尊严。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受到法律制裁,受到伤害的孩子可向当地妇联、村委会或街道居民委员会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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