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称强拆有法律和文书依据
2009年,刘光嘉收到闵行区房管局的(2009)287号裁决书,称刘应在接到裁定书15日内搬离。之后闵行法院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2年,法院又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公告,明确提到刘光嘉应搬离潘家34号。
“潘家34号是我家的宅基地,原以为强拆的只是宅基地上部分,因搭建博物馆那部分压根儿就不是宅基地。”刘文浩说,这是闵行区政府借着司法强拆的幌子超范围强拆。
“既然你自家的宅基地和博物馆在一个大院子里圈着,这块整体就是潘家34号,没超范围强拆。”昨日,闵行区政府代理律师表示,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缘于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告有明确法律依据和文书依据。原告所称“博物馆”属于强制搬迁范围,被告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被搬迁物品由拆迁公司保存”
政府代理律师称,被搬迁物品的保管和移交责任主体是拆迁人,即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人曾多次通知原告核实并领取,但原告置之不理。无违法则无赔偿、无保管则无返还,被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刘文浩称曾去核实,“一些贵重物品都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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