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还有多少历史文物要在城市建设中逝去
在去年5月,郑州市须水镇孙庄村的两座清代古宅在夜深人静时被破坏殆尽,一座被拆,另一座被一把火烧了。现如今,同样是在郑州,这次又一座古宅面临限期拆除。对比这两件事,我们不难发现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就是当地政府部门给出的拆除理由都是“非文物保护单位”,换句换说,只要不是国家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就可以拆除。笔者认为,地方政府这样的认知显然存在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均在国家保护范围之内。 由此来说,一切有价值的文物都应该享有被国家保护的权利,而文物保护单位只不过是文物保护中更为重要的一种类型罢了。
结合该篇报道,新郑市文物局对此事解释显然是立不住脚的,说得重一点是对本职工作的不负责。仅仅是因为“非文物保护单位”,便说无能为力,任由某些机构想拆就拆,完全不顾古宅本身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和地方百姓的诉求,于情于理都难以讲得通。
近年来,在公众呼吁保护文物之时,地方文物部门以“非文物保护单位”为由,推脱责任的新闻屡见报端,有的地方甚至连文物保护单位,也难以逃脱被强拆的命运。笔者认为要杜绝此类事件,不妨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靠公众的良知,让公众投身到文物保护之中,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文物申报;另一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文物申报程序,严厉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我们的历史文物才不会在城市建设中逝去。
作者:王学明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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