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小轿车被盗,找投保公司理赔时,被以失窃小轿车尚未年检为由拒绝。无奈之下,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近日,城厢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理赔8万余元。
2011年7月16日,莆田某公司为单位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盗抢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7月17日至2012年7月16日止。2012年6月17日,该公司的小车被盗,公司于当天向派出所报案,并于6月28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行驶证未按期进行车辆年审(该证的年审检验有限期至2012年1月)为由,拒绝理赔。该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机动车盗抢险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丢车的公司以所有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盗抢保险,事实清楚。该车因被盗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依据保险合同有效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因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未作明确具体的说明,故本案涉及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给丢车的公司保险金8万余元及利息。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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