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委托他人再售房
原来,与莫某签订购房合同之前,2009年10月25日,何某就与石某签订委托书:“因我在外地工作,无法亲自办理房屋相关事宜,现我委托石某为代理人,办理以下事宜:代为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代为偿还房屋的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的相关手续;代为办理房屋的买卖、过户等相关手续,并代收售房款。委托期限: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11月19日。”
2010年10月25日,何某再次与石某签订委托书,内容与上面—致,委托期限变更至2011年10月24日。
2011年8月29日,石某代理何某与叶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何某房屋以107万余元卖给叶某。合同签订2天后,石某与叶某在武昌区房产局办理了存量房网上签约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叶某成为该房房主,几天后取得“两证”。
看到所购房屋已有人居住,叶某与石某逼着莫某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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