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一打工仔在外公病危无钱回家的情况下,一念之差就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变卖筹钱。因为电脑中有重要资料,失主发现电脑被盗后,就写了一张告示希望小偷归还。打工仔看到纸条后居然真的和失主取得联系,帮失主挽回了损失。失主被打工仔的真诚悔过所感动,也谅解了打工仔的偶然之举。(2013年10月09日兰州晨报)
看了小强的作案意图,及作案后的悔过表现,真的有些同情这位不幸的、良心未泯的,颇有点正义感、感恩之心的“义偷”。但事实是,他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数额较大”的盗窃罪,在此只有寄希望于,法律无情人有情,对于小强这样的首犯,应当与惯犯区别开来,一念之差与蓄谋已久,多次踩点区别开来,勤勤恳恳打工挣钱与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区别开来。他还是一个孩子,不要让他一失足成千古恨,不要让他终生背着“盗窃罪”的包袱做人。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平与尊严,但依法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最终落脚点还在于教育,使之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从而实现社会更加和谐。
与此相反,笔者认为收购电脑的“黑店主”更应该受到处罚。第一,小强小小的年纪,拮据成那样,当他得知失主小梁比他还需要这台电脑时,当他得知小梁是一位在校学生时,居然良心发现,并承诺“等我发工资后我一定赎回来还给你,赎不回来我给你赔一部和原来一模一样的电脑,请相信我”。与此相反,黑店主当得知这一切时,不仅不为所动,而且还“想让小梁二人掏更多的钱赎回”,义在何方?第二,笔者也曾被入室盗窃过一部手提电脑。买一部新的,疼钱,只好到到二手市场转转。一打听方才知道,所谓的“旧货市场”却原来就是一地地道道的“销赃市场”,所谓的“旧货”,并非完全退役或主人喜新厌旧,好多旧货都来历不明。这才让笔者如梦方醒,原来这儿“一条龙服务”。
在此,笔者有个想法,为了更好的打击入室盗窃行为,断了销赃渠道,应该规范“二手市场”的进货途径,对于回收的“二手货”,起码应该“实名制”,不应该让赃物进了二手市场就泥牛入海。
作者:韩玉印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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