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1日下午从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对于网络爆料"警察开警车给某茶楼送菜"一事,支队纪委部门给予当事警车司机处理:对张某给予待岗学习1个月处分,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个人承担车辆使用相关费用100元;责令张某在大队民警职工大会书面检讨;责令直属二大队向支队作出书面检讨;支队在全市公安交警系统进行通报。(2月22日新华网)
从接到网友举报,到警车司机受到处理时隔一天,从某种程度上说体现了当地交警支队纪委对警风警纪建设的重视,但是从通报的内容看,让人感觉有忽悠视听之嫌。
调查通报称,"川S0889警"警车系达州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警用车辆。2014年1月14日,该车驾驶员张某未经批准,私自驾驶该警车运载私人物品送至其妹妹打工处。据此笔者不得不问,既然是警用车辆,其日常管理是怎样的,难道是每个警察均可随便驾驶?按照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对未经批准使用车辆的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此时对其作出的处理是否打了折扣?
通报里处处提及该车驾驶员,并惯用"某"字诀,驾驶员是否是警察只字未提,姓甚名谁,警衔职务也无从知晓。难道这里面还有什么玄机不可泄漏?如果是一名警察,从小说是公车私用,从大说是假公济私,滥用公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试问对该警察的行政处分体现在哪里?有警告、有记过吗?
虽然作出了5项处理决定,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处理存在避重就轻,不知道处理的依据是什么,待岗学习对其有多大的成本可言,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作事项等等没有进一步交代。评先评优本是奖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有效开展的一种激励手段,在这里为何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却成为了一种处理形式?
诚然,个人承担车辆使用的相关费用,这是起码的,也是必须的。可是该警察开警车给茶楼送菜真是偶然吗?仅有这一次?有过专门的调查吗?难道是为了息事宁人。其到底是为谁送菜?其与茶楼是否存在某种关系?其是否在执行某人的指令?到底又送过多少次?等等这些问题自然就会引申出来。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调查交代,其处理自然难逃形式、简单、忽悠的嫌疑。
笔者认为,在此事上,相关部门不能轻描淡写,应严肃调查,认真处理,惩处这名警察不是目的,放在更宏大的现实背景中,以此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禁令,反对"四风"的新起点。
作者:隔山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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