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24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市某幼儿园小开,11年前爱上小他24岁的八岁女童。后来与女童母亲陈姓妇人约定,只要女童长大后嫁给他,可代为支付学杂费与生活费。前年,小开发现女童已出嫁还生了小孩,控告对方母女诈欺。台北地检署认为,小开自愿借款或代付学杂费,非陷于错误而交付,母女不构成诈欺,处分不起诉。
检方指出,男女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并非金钱买卖而成交,父母在法律上也无支配未成年子女婚约权,任何人均享有自由恋爱权力。幼儿园小开32岁时即与女方家长谈论当时只有八岁女童的婚约,并以金钱资助母女“买婚”,形同变相买卖未成年子女,违反公序良俗,纵使缔约也无效。
据调查,2003年间陈妇的儿子是这家幼儿园学生,小开退伍后在幼儿园任职。陈妇经常带着当时八岁女儿去幼稚园接儿子,结识小开。小开对陈妇的女儿很有好感,2006年与陈妇立约,要陈妇保证小女生成年后会嫁给他当妻子。
小开自此不时资助陈妇女儿学杂费,甚至代购日常用品与衣服。2011年至2012年间,陈妇还向他借款四次,每次数千至数万元新台币不等,迄今尚未返还。
2012年七月,小开通过脸书发现陈妇女儿已婚,还生了一个小孩,认为遭到诈骗而提告,但检方处分不起诉。小开的家属对于陈妇母女获不起诉感到惊讶,声称对方迄今没还款,人也不知去向,明显是诈欺。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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