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犯与被害人
在刑侦支队,夏静被拍照、测身高、按指纹,还在一份她记不清的文书上签了字。刑警对她进行了四五次审问,大意是与张富华的交往,花了张多少钱。夏静说,她当时只承认花了张7万块生活费,其他没承认。
刑侦支队开具的证明显示,夏静于2013年7月19日被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7月20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称夏静在张富华被骗案中可能判处管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让夏静交纳了2万元保证金。
夏静继续回到深圳打工,偶尔回长沙。尽管公安的介入已经使夏、张二人的关系变成了嫌疑犯和被害人的关系,但二人仍保持着亲密的交往。
夏静说,2013年10月6日,她和张富华在星沙鑫源酒店开房,张给了她2万元,几天之后,又给她买了金手镯;10月底,张富华因耳鼻发炎动手术,夏静前往照顾,并在医院旁的宾馆开房,事后张给了2000元生活费;12月11日,夏静陪张富华去南岳烧香并在星沙天成酒店发生关系;12月25日,两人在长沙延年酒店开房;2014年1月23日,在长沙橙子酒店开房。
张富华没有承认有这么多次开房,夏静也仅提供了用张身份证登记的2014年1月23日开房的发票照片。
两人在公安刑侦介入后仍保持如此关系,这令张富华从事法律服务的朋友李先生也颇有微词,“你说她诈骗,又跟她睡在一起。”
对于刑侦支队为何要立案,“涉及到当事人隐私,不便接受采访,”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工科工作人员说。
张永红认为,这种婚姻恋爱产生的一般性矛盾,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公安不应当立案处理。公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介入,有强迫一方与另一方结婚的意味。
2014年1月27日,夏、张二人来到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并第四次签订协议。和前几次一样,张是甲方,夏是乙方,“甲乙双方承诺在2014年5月1日之前办好结婚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办理结婚手续,则乙方无条件将两人相处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财物全额退还甲方,并赔偿人民币八十万元。”
这次协议没有公安局的盖章。李先生作为在场人在协议背后申明,“本协议书为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张永红看来,女方已经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在刑侦支队签这种协议,会给女方一种“情势上的胁迫”,一种不签即有不利后果的暗示,不管他人是否以言词或者行为予以威胁,女方明显会有心理压力,从而影响其意志的自由表达。
事实上,夏静说,她不想和张富华在一起了,但“他用法律的东西要挟我在一起。”张富华则说,夏静一次次签协议,又一次次欺骗他,这是典型的骗婚。
离5月1日的协议结婚期限越来越近了,夏静无心工作,她每天担心的是,如果她不和张富华结婚,警察会不会找她?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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