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被告人黄清恒、黄曼丽与被告人阮氏军达成共同将婴儿从越南接送到中国境内以非法获利的共谋后,逐渐与被告人庄存、阮黄玲、李亚花、陈天祝草簪、阮氏碧秋、阮氏雪贞、苏雄彬、高瑶、林燕玲、林赛珠、陈氏萍、郑斯旭、彭齐信、阮氏红、陈国兴、林耀得、黄加好、彭贵、洪碧琴、史振宝、余越华等人形成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从越南经中国广西东兴市向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或贩卖儿童,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 其中,被告人黄清恒主要负责联系越南籍妇女“阿中”等人在越南境内组织婴儿来源,并安排被告人陈天祝草簪、阮黄玲、阮氏碧秋等人在越南境内以及中国广西东兴市至广东省揭阳市、汕尾市之间的接送。
被告人黄曼丽主要发展了在东兴市从事摩托车载客生意的被告人郑斯旭等人,到东兴市下滩岭码头及水文站码头接送带婴儿偷渡入境的越南妇女,再将她们带到东兴市区交接中转或安排搭乘客车至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人阮氏军发展了赵美嫦(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阮氏雪贞、苏雄彬、李亚花等人,负责到广西东兴市接婴儿回广东省汕尾市交给被告人庄存、林燕玲、阮氏红等人出卖。
法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至案发,该团伙共出卖儿童20余名,其中,公安机关解救出11名涉案婴儿(儿童)。婴儿卖出后,阮氏军将所得赃款扣下自己应得的利润,余款打给黄清恒、黄曼丽,黄清恒和黄曼丽将所得利益平分,其他负责接送或提供帮助的被告人则得到一定好处费,而居间买卖或介绍婴儿卖出的相关被告人也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这宗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于2012年8月3日立案,防城港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亚花因病重送外地治疗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对其中止审理;2013年5月21日恢复对被告人李亚花审理。该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13年7月22日中止审理,于2014年3月26日恢复审理。
法院一审宣判,本案被告人黄清恒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曼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阮氏军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到1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到1千元不等。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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