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新华网)
春节、五一、十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如何过好节日也有了不同的看法。旅游是大多数人所选择的一种休闲方式。游遍大江南北,观览世界风情,行万里路,感受不同的文化和景色,给人以美的享受,放松身心。
然而,旅游在很多时候,也并不总是快乐休闲的代名词,有时候也和烦恼不期而遇,同步而至。各式各样的旅游团宣传,都是看上去很美,实际经常被大大折扣。导游旅游景点介绍参观走马观花,经常把重点放在指定场所,指定内容的购物上,一圈转下来,除了SHOPING根本就没有逛上几个地方景点,导游成了名副其实的“导购”。
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与旧版《旅游法》相比,在收费上有四大特点:“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小费包含在团费中;自费项目全部取消;因不可抗力因素增加的费用,由双方买单。”
从《旅游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导游以后的日子“不好过”了。新法进一步规范了旅游行业运营秩序,明确指出旅游“潜规则”和导游导购现象属于违法行为。相信,有了法律武器的保护,旅游者的出行会越来越舒适,“职业导购”回归转变为“专业导游”的状态,指日可待。
其实,阵痛只是暂时的,新法对于旅游业界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只要规范经营,应对得法,即使“导购”变回“导游”,还是一样会继续盈利,关键在于他们如何选择。
作者:关海涛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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