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高考“阳光工程”
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推动和督促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切实履行教育部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相关规定,主动、全面、准确公开招生录取相关信息。
13.推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凡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的,需要公众知晓和参与的,反映招生考试机构办事程序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信息等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监督检查。
14.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督促各招生考试机构、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和职责分工,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确保招生信息“十公开”。加强对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高校在所有省(区、市)录取考生的最低成绩公示情况(分省、分批次、分专业、分科类)。未经公示的,不得上报录取数据,一律不予学籍注册。要将信息公开与加强社会监督相结合,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15.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督促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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