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储户是失信还是违法?

2013-10-09 10:05:54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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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盛忠奎夫妇拿出2000元存入当地某银行,该银行开的存单上写明:该储蓄为保值储蓄品种,24年到期后可获得本息共22万元。今年9月21日存单终于到期后,盛忠奎夫妇去取钱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人民日报  10月9日)
  1989年,一个企业单位的职工每月工资可能也就50元左右,2000元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也算是巨款了,如果不是当时利息诱人,一般人家是不会拿出所有家当来进行这笔存款的。笔者认为,无论银行当年为何提出高额的利息条件,只要填写了存单,就属于有效存款,应该无条件按存款单进行兑现,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们进行存款,首先接触到的是存单和存折。存单与存折是银行凭以办理储蓄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银行签发存单和存折后,对储户的存款应负有经济责任。存单就相当于储户和银行签订的合同,就算当时央行规定停止储蓄,但这70多名储户和银行已经建立了业务往来,不履行也就属于单方面违约,当时终止合同也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连银行自己出具的存单作为凭证都无效,那什么能作为凭证呢?
  作为一个客户,储蓄者对存储年限、利息、风险等具有知情权,而银行并没有及时和储蓄者进行沟通,直到24年后兑现时才告知,对储户存在欺瞒、欺骗的行为。并且当时央行只是规定停掉开办的业务,并没有明确指示已经签约的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指出已经办理的就作废,所以用通知作为停止存单的理由很难让人信服。
  银行最大的盈利就要靠存贷利差,就是贷款利息收入除去存款利息支出之后的收益。它主要贷款的资金来源都是各个储户的资金聚集,全国银行这么多,人们在选择时主要还是选择那些信誉好、风险低的大银行进行储蓄,而储户得到的只是低额的利息,受益者无非还是银行。如果银行连起码的信任都不给百姓,怎么靠百姓去存活!
  巨额的存款看似惊人,但比起银行的声誉就微乎其微了,不要因为金钱,而丢失了民心。

  作者:谌馨悦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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