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日益猖獗的“碰瓷”行为,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人民群众,特别是驾驶人员对此更是深恶痛绝,期待严惩“碰瓷”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加强“碰瓷”交通肇事诈骗宣传教育,揭露“碰瓷”肇事者诈骗手段,提高驾驶员安全防范的基础上,对那些故意对他人车辆进行“碰瓷”,造成“交通事故”,骗取和敲诈钱财者,一定要依法加以严惩重罚。
交管部门:要依法惩处“碰瓷”者
“碰瓷”其实质属于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仅有说服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解决好眼下存在的“碰瓷”问题。比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只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硬起手腕,依法对“碰瓷”者进行严处重罚,让那些心存侥幸、故意肇事者不敢碰,碰了就要承担责任,付出代价,甚至身陷囹圄,声名扫地,从而使“碰瓷”现象逐渐减少,确保人们的出行安全和财产免遭损失。
驾驶员:要严加防范、妥善处置
时下,“碰瓷”者对碰瓷的对象、地点和时机都有研究,根据驾驶员的心理特征,有针对性地实施碰瓷诈骗。比如,他们选择的车辆往往是外地过路车、出租车、手续不健全的车。外地车不想惹事生非,想花钱免灾;出租车很多都是承包的别人的,一旦“碰瓷”被告查,担心影响生意,想赔点钱了事;手续不健全的车害怕被交警查着重罚,不敢报警。还比如,他们选择的对象往往是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比如违法变更车道、在不允许转弯的地方转弯、违法掉头等。这样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报案处理,车主也要负全责,为了省事而与碰瓷者“私了”。更有甚者,有的碰瓷者在酒店门口蹲守,看见有酒后驾车的就尾随其后伺机作案,而酒后驾驶的人为了逃避处罚,也不得不与碰瓷者“私了”,以至于让“碰瓷”者肆无忌惮,没有收敛。
因此,驾驶员对“碰瓷”者要严加防范,妥善处置,让“碰瓷”者无机可乘,受到惩处。比如,当车行驶至转弯或交通混乱路段时要精力集中、细致观察,不要有交通违法行为,以防授人以柄;遇上可疑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迫使“碰瓷”者终止违法犯罪行为;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尤其是车辆在外地发生类似交通事故时,不能“私了”,坚持先送伤者去医院检查,同时尽快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管好相关票据和事发地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材料,这样既能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自己的损失,又能让那些故意“碰瓷”的肇事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碰瓷”者: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碰瓷”者之所以去“碰瓷”,关键是受利益的驱使,抱着“捞一把”的心理去危害社会,害人害己,干出一些违法违纪的龌龊事。“碰瓷”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被人们所唾弃,甚至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碰瓷”现象的存在无不与“碰瓷”者的扭曲心态和变态行为有关。他们往往是钻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空子,有些行为没有明文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利用人们不想找麻烦、惹灾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理,故意把自己的错误想法合理化,变成了一种违法违纪的实际行动。比如,在现实发生的“碰瓷”事件中,他们不敢轻易去碰本地车、按交通规则行驶的车,碰的多是外地车、违规车,因为这些驾驶员不想把事“闹大”,怕耽误时间和事情,或者顾忌被处罚,就与之“私了”,破点“财”免灾,从而给了“碰瓷”者以可乘之机,使之频频得手,捞到好处,进而不思悔改,变本加厉,为所欲为。殊不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害人者终害己。许多“碰瓷”者,最后不也是受害者、被处罚者吗?比如,有的肇事者在“碰瓷”中被撞伤,有的被人们围攻打骂,有的受到法律的惩处等。由此可见,“碰瓷”者,往往是以“碰”人的不良目的开始,以“碰”人害己、受处罚的结果告终。所以,我们真诚善意地奉劝那些至今还不思悔改、想通过“碰瓷”来捞钱的人,应该清醒一下,真正认识到它的危害性,大有必要来它一个“金盆洗手”,痛下决心,痛改前非,不要再去做那些危害社会、损人害己的事,否则的话,势必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轻者皮肉之伤,重者伤筋断骨,说不定还要身陷囵圄,身败名裂,后悔终生!
作者:刘选启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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