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的孝孝是爸爸妈妈“心中的痛”。因为智障,他生活不能自理。“我想让他去学校学些东西,不至于我们都不在了,他生活不能自理。”孝孝的妈妈马彩兰说。
马彩兰说,在老家时她曾带着儿子去过幼儿园和学校,可都被拒收了。来新疆后,她继续带着孩子求学。“我带孩子去附近的普通学校,人家因为儿子智障不肯接收,另外六道湾那边有一个私人学校接收智障孩子,可一个月要2000多块钱,他爸一个月才拿1700多块钱,我们实在上不起。可儿子越来越大了,如果再不上学,我真怕看不住他了。”马彩兰说。(天山网12月25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因贫富、健康与疾病而有别。对于残疾人,我国有专门的法律保障他们在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教育是改变人生命运的重要途径。教育公平是一切社会公平的基础。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应当创造条件,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都能接受最基本的基础教育。当然,对于智力和身体(肢体)存在缺陷的残疾人来说,接受正常的普通教育可能比较困难。因此,国家应当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建立特殊学校,向包括智障在内的所有儿童提供平等教育机会并保证教育质量。要通过适当教育,培养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并掌握一技之能,能够在社会上自食其力,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孝孝是一个智障儿童,虽然10岁了,却还不会说话,不能生活自理,迫切需要接受针对智障儿童的特殊教育,学会生活自理,培养自我管理能力。但是,孝孝妈妈在为孝孝找学校时遇到了麻烦,普通学校不接收,特殊学校太少,学费太贵无力负担。
笔者认为,孝孝的教育问题绝不是个案,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重视。残疾儿童也是我国公民,他们的受教育问题应该得到保障,必须得到保障,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对他们置之不理,弃之不管,把他们丢给社会,成为社会的弃儿。除了家庭依法应承担的抚养教育责任外,政府和社会也应当关心、关注和关怀他们。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分布状况,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培养特殊教育教师,尽可能解决残疾儿童无学可上、无书可读的问题。对于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政府应从社会保障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来资助、帮助他们,为他们适当减免学费。社会爱心人士应当携起手来,奉献爱心,建设希望工程,共同帮助残疾儿童圆读书梦、教育梦。
总之,智障儿童相对正常人,已经非常不幸,老天已经对他们很不公,我们不能再对他们不仁不义,不能再让他们在教育、就业等方面遇阻受困。智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必须得到保障。
作者:刘运喜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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