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放·夏俊峰案
夏俊峰,辽宁省铁岭县人,案发前与妻子在沈阳摆摊为生。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城管员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9年11月,沈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夏俊峰还需要向原告赔偿约65.9万余元。随后,夏俊峰家属提出上诉。夏俊峰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2011年5月9日,辽宁高院二审宣判,法院终审时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
随后,夏俊峰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阶段,直到昨天核准结果披露。过去的两年中,由于媒体和公众的普遍关注,舆论对夏俊峰免死抱有极大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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