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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31 05:16:34 来源: 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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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统一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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