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综合 > 国内 > 正文
搜索
2014-05-31 05:16:34 来源: 齐鲁网
小字体大字体
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是否持有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5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相关信息
我说两句
今日热点
体育 社会与法 百姓民生 社会万象 奇闻异事
热门推荐
房产 | 汽车 | 旅游 | 教育 | 财经 | 科技 | 健康
推广
拉呱
新聊斋 | 孟母学堂 | 百姓茶座
频道推荐
社会 | 娱乐 | 女人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