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保障了谁
亳州市中院表示,目前的判决结果,是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
“通俗地讲,疑罪从无就是宁可错放一个,也不可错判一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在错放和错判之间,我们宁愿选择错放。因为错放,不会造成新的损害,公安机关还可以继续侦查,寻找真正的凶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说,这是对疑罪作出无罪判决的直接法律依据。
“疑罪从无,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最基本的要求,在刑事诉讼实务中应当严格贯彻。”许兰亭说。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并要求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如果疑罪从无能够得到较好的落实,就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说。
但许兰亭也表示,疑罪从无只是在法律上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并不代表在事实上无罪。“也可能事实上就是他,只不过证据不足。”许兰亭说,如果存在继续调查取证条件的,或者又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司法机关仍然有权力、有义务继续调查取证,在排除合理怀疑后,再次指控或者判决有罪。
尽管目前舆论普遍为“疑罪从无”叫好,但也有一些声音认为,疑罪从无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洪道德说,恰恰相反,这一原则不仅是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也是在保障受害人真正的利益。
“因为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讲,只有把真正的凶手找出来,才能告慰受害人九泉之下的亡灵。”洪道德说,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讲,也需要我们的法律施行疑罪从无原则。“只有严格做到了疑罪从无,才有可能为找到真正的凶手留下机会。”
亳州市中院在宣判结束后,向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争取早日破案,惩罚犯罪,以回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社会各界的关切。
蒙城县委宣传部部长胡海鹏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由于案件还处于再侦阶段,按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本报安徽亳州1月10日电(中国青年报)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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