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2002年8月4日,蒙城县乐土镇双龙村前代庄,发生一起3死2重伤的故意杀人案。
根据检方的指控,被告人代克民因其家族中的人和被害人代坤家有矛盾,遂产生“治治代坤”的想法。案发前几天,代克民和李保春预谋后,又约上李超,于2002年8月3日夜,持斧头、锤、刀,由代克民带路来到代坤住处,将熟睡中的代坤、其女代晶晶、其爷爷代克俭杀死,最后又将代坤父母代春亮、胡彩荣砍伤后逃离现场。
200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代克民、李保春、李超被逮捕。2007年10月10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3人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定前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书证等。
2009年到2013年间,亳州市中院曾3次判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又3次上诉至安徽省高院,均被发回重审:2009年11月25日,亳州市中院判代克民、李保春死刑,判李超死缓;2011年9月2日,亳州市中院判代克民、李保春死缓,判李超无期徒刑;2013年2月4日,亳州市中院再次重审后,维持了2011年9月2日的判决。
2013年12月25日,亳州市中院再次在蒙城县公开审理此案,并于1月10日宣判。
宣判于上午9时开始。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戴着手铐,被法警带入法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春亮、胡彩荣没有出庭。
步入法庭时,代克民朝听众席点了点头打招呼,3名被告一直向旁听席张望,直到走到被告席,才将头转回去坐了下来。熟识的村民说,自被批捕后的7年里,庭审成为家人相见的难得机会。
宣判大约持续了30分钟。亳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合理排除,故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当审判长宣读出无罪判决结果时,代克民抬起了戴着手铐的双手,不断擦拭着眼角。宣判结束后,法警将3人的手铐解开,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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