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鼻部手术非医疗事故
连恩青提出治疗其鼻中隔偏区手术失败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书称,根据连恩青的病史及CT等相关检查,院方于2012年3月诊断其患有鼻中隔偏区、慢性鼻炎、左上颌窦炎、筛窦炎,符合手术指征,蔡朝阳医生采取的在局部浸润麻醉下行“鼻内镜下鼻中隔矫正术+双侧下鼻甲黏膜下部分切除术”手术方案合理,术后CT检查显示,连恩青术后鼻中隔基本居中,双下鼻甲缩小,蔡朝阳操作的手术过程及采取措施正常。
相关证据证实连恩青在术后仍有呼吸困难等症状,且多次到温岭一院及多家医院治疗检查,均得不到满意的疗效,虽然CT等查证鼻道畅通,但其自身感到不舒服。判决书称连恩青感到效果不佳,与其心理情绪存在关联。
连恩青归案后,台州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其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连恩青对该鉴定意见不服,浙江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同样认为医方对患者诊疗过程符合规范,患者自述症状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排除与其心理等因素有一定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且认为鼻中隔偏右,手术方式从健侧(即左侧鼻腔)进入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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