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法院受理此案,该院依法多次联系韩磊及其经纪公司,但截止发稿之日,均无人到庭领取传票。原告韩岚诉称,2008年期间,其与韩磊拟组建内蒙古韩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原告以货币出资255万元,占出资比例的51%,韩磊以货币出资245万元,占出资比例49%。后应韩磊要求,原告向韩磊出借245万元并汇至韩磊账户,韩磊将该笔借款汇至内蒙古韩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户作为其出资款。公司成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韩磊仍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磊偿还上述借款。收到原告起诉后,法院联系被告韩磊未果,通过其经纪人、经纪公司等渠道联系韩磊,但截止目前为止,均无人代表韩磊到法院领取传票。
有媒体联系韩磊经纪人,他称与韩磊的工作合作是两年前开始的,在两年前这个传言就已经被曝光过了,这次算是旧事重提。对此他也问过韩磊本人,他本人说已经雇了一位律师在跟进和处理此事,下一步打算,也要根据他本人的意愿再对外公布。
编辑:齐若凡
相关信息
我说两句
推广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