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登记新规征求意见 办证“甩掉”开发商

2014-01-30 07:56:41  来源: 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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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房屋双方到场无需公证

  过去,假如父亲想将名下一套房屋赠与自己的儿子,必须先去公证处进行房屋赠与公证。因为,根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房产继承和赠与都必须先办理公证,再办理房产登记。一套200万元的房子,2013年10月前的公证费需要2万元,2013年10月北京市下调财产继承的公证费标准后,市民也得支付8000元上下的公证费。这也引起了许多市民的质疑。

  此次修订稿,取消了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要求。修订稿提出,房屋赠与属于赠与方和受赠方共同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已经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无需再办理公证。但是,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则委托书必须公证,以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而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因受赠属获益行为,则其委托书无需公证。

  不过,对于房屋继承,修订稿中仍维持了原有规定,要求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登记。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称,主要是由于原产权人已经去世,《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情形比较复杂,继承人单方申请办理,登记部门难以审查继承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实践中此类纠纷和诉讼也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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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改房补证不用单位出证明

  原登记规范规定,产权证书遗失的,产权人登报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但房改房产权证遗失的,需原售房单位出具已领证的说明后才能补发。“由于房改房产权证都是由单位代为办理,一些单位在售房时与职工有特殊约定,为防止职工擅自将房屋上市交易,职工的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统一保管,以此约束职工。”上述负责人介绍。

  此次修改稿中,则明确取消了房改房遗失补证需售房单位出证明的规定。“2003年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上述负责人介绍,原来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遗失补证并非房屋上市交易,不会发生新的登记行为。另外,原来的房改售房单位,有的已经不存在甚至破产,再找原单位开证明非常困难,所以修订稿取消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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