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消防条件禁止出租
市政府法制办表示,2011年10月1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但从实践来看,目前“群租”问题市民反映仍较为强烈。由此,为提升“群租”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上海对《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重点调整和完善。
在出租房屋条件方面,由于实践中“群租”危害表现在治安问题突出、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等严重影响了居民合法权益,因此,此次修改稿针对性地增加“不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安全条件的房屋”为不得出租的房屋的情形之一。
在“群租”认定标准方面,原《办法》主要是指违反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最小出租单位规定的情形,但实践中房间内居住使用人超过正常居住人数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引发了诸多矛盾。为此,此次修改稿借鉴北京市的做法,增加了居住人数限制要求,即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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