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禁止提拔 中央首次明确 解读

2014-01-16 14:20:45  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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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该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较之12年前的版本,修订后的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等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

  首次明确裸官“不得提拔”

  【原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解读】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总编辑谢春涛:这六条提法都很值得关注。比如说“关于裸官”之前地方上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次将其正式写入工作条例,值得关注与赞许。再比如群众认可度不高或者工作评级不高,实际上就是说工作能力上不够突出,不够优秀,显然不具备提拔的资格。这些规定可以说都是很切合实际的,也受到各方的认可,是一些过硬的条件。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刘旭涛: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都明文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住权。一般情况下,法律虽然不对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作此限制,但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最亲近的关联,如果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只留下公职人员在国内做“裸官”,不管从公众呼声来看,还是按照现代政治伦理,不给“裸官”升迁机会都是必要的。用一句老话来说,“裸官”就是那批“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限制住他们的升迁之路,才能更好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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