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综合 > 国内 > 正文
搜索
2014-05-31 05:16:34 来源: 齐鲁网
小字体大字体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2/5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相关信息
我说两句
今日热点
体育 社会与法 百姓民生 社会万象 奇闻异事
热门推荐
房产 | 汽车 | 旅游 | 教育 | 财经 | 科技 | 健康
推广
拉呱
新聊斋 | 孟母学堂 | 百姓茶座
频道推荐
社会 | 娱乐 | 女人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