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近20年来首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等各项议案。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中新社北京10月25日电 (记者 蒋涛 郭金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5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起施行。
1993年,中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随着公众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为此,该次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
此次修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在强化经营者义务方面,“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修改后的消保法还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其中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次修法还强化惩罚性赔偿力度。新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该法相关法条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相关法条中规定的“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分析指出,这意味着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惩罚性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在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修改后的消保法不仅明确将消费者协会定位为“社会组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还进一步明确消协在消费公益诉讼方面的主体地位。(完)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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