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
翻供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时供时翻,庭审时均翻供,供述之间多处矛盾点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且无客观证据相印证。
凶器
另外,根据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凶器,与侦查机关的伤情鉴定及凶器推断不吻合。
菜刀
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代克民指认所提取的菜刀,经检验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认定为本案的作案凶器,不予采信3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案件回放
3次宣判3次驳回
2009年11月2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2010年5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9月2日亳州中院判处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上诉后,2011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院又以同样理由驳回重审。
2013年2月4日亳州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7月18日,安徽省高院在蒙城县法院审理此案时,检方首次承认证据有瑕疵。9月2日,安徽省高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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