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11月22日讯 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为民间融资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有利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通过的条例,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方面均作出开创性规定。如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5000万元,而且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5日内,要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对民间借贷,条例明确,借贷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有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条例规定“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仍执行最高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民间借贷步入了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的新阶段,能极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激发市场活力。”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分析认为,这部法规带来的经济、社会、市场等方面的效应将远远溢出温州。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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