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员私下收钱”当以贪污罪论处

2013-12-11 05:10:47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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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日有媒体报道称,多位货车车主反映,他们在经过安徽省道S202萧淮路濉溪段收费站时发现,一些超载货车只要遮挡测重的红外线光栅,并私下给收费员一些钱之后,就能通行。9日下午,淮北市主管部门回应称,已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12月10日《京华时报》)

  自然省道S202萧淮路濉溪段属政府投资还贷公路,那么,濉溪段收费站收取的所有费用,应为全民所有。所以说,收费员利用职务之便,私下收取“超载费”,其行为已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更因“集体性”的多人参与,当属“情节严重”之列。

  《刑法》第382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因此,仅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并不是私下收取超载费的最终处理结果,更不能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来替代法律的制裁。

  事实上,私自收取超载车辆超载费,已是濉溪段收费站的“潜规则”。如此长时间明目张胆的私自收费,公众有理由怀疑,表面上的“中饱私囊”,实质是“中饱公囊”的集体分赃。公众更有理由怀疑,在淮北市私自收取超载费的,也许并非濉溪段收费站一家。

  再说,私自收取少量超载费后,超载车辆就会少缴或不缴超载费,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超载车辆的增多和超载重量的加大,反过来又造成公路的“短命”,从而加大维护成本。

  还有,不疼不痒的“处理”,公众有理由怀疑,淮北市交通局和公路局参与了“分赃”。

  所以说,对私自收取超载费的查处,已超出了淮北市交通局的权限。因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尤其是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彻底查清私自收取超载费的数量,以及收取超载费的“去向”,并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量刑标准,分别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即使淮北市交通局和公路局没有参与分赃,也要按照党纪政纪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否则,私自收取超载费定会死灰复燃,还有可能不只是濉溪段收费站一个。

 

  作者:姚明胜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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