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84)高检发(研)12号认为,在法律文书上避免使用“流氓团伙”的概念,改用“流氓集团”的称谓。该文件还认为,“不应把‘一网打尽’理解为全部捕判,也不应把对流氓头子要‘坚决杀掉’理解为一律杀掉”,“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每一个流氓集团成员以应得的惩处。”
“问世”14年之后,流氓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成为历史。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伴随着“83严打”的,是上世纪80年代意识形态领域的“清理精神污染运动”。家庭舞会在上世纪80年代被视为精神堕落的体现,诱发流氓罪的原因之一。
由贵阳市公安局供稿的《一个流氓犯的自白》,载于1984年1期的《现代法学》。该文作者原为一个新闻工作者。他在自白中称“但我这样一个新闻工作者却堕落成了可耻的流氓罪犯”。作者称,他用欺骗的手段和过去的一位女同学发生了两性关系。后来学会跳舞,在家里举办起了家庭舞会,“越跳思想越空虚,精神越颓废”。作者称自己“什么法制、道德挂念统统淡漠了,成天想女人,图舒服,终于发展到玩弄、奸污妇女,并以‘艺术’为名拍摄裸体照片,成了人民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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