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4岁的女儿小华(化名)多次和42岁男子王某开房,并发生性关系,王某因涉嫌强奸被警方刑拘,但迟迟没有进展。经查,王某于2012年7月至9月间,多次与时年13岁的小华开房。去年12月底,警方向北京大兴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检方于今年1月以“不能证实王某明知小华年龄未满14岁”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1月12日《新京报》)
我们需要理清一个问题:王某和小华开房的时候,小华是不是幼女?实际上这个问题已经无需理清。王某和小华开房的时候,小华还不满14岁是铁打的事实。一个40多岁的成年人和一个未成年人开房,就是犯罪,无论他是不是知道孩子的真实年龄,犯罪事实却是存在的。
小华和王某的交往,有这样一个事实。一是王某隐瞒了年龄,二是王某隐瞒了名字。对于孩子而言,同意发生性行为也许真是本意。但是,我们需要知道的是,那个时候她还未满14岁,心智是不够健全。在这种情况之下,王某的行为显然是在诱骗。王某缘何会隐瞒岁数和名字?从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王某和小华的开房是他精心设计的陷阱。他的出发点就是“要开房”,还能是谈恋爱不成?
王某是一个成年人,还是公务员,对于和一个孩子发生关系的后果他是知道的,他更会知道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是个什么罪。看着小华这样年龄段的人,王某理应往“未成年人”方面去考量。再说了,和小华去开房,无论他是不是知道小华的真实年龄,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都是一样的,犯罪之实存在,理应按照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条款进行惩处。
最为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检方不予批捕的理由“不能证明王某明知”,“明知”“不明知”就真的那么重要吗?再说了这样的表述也还有另外一个可能,“不能证明王某明知”,也就“不能证明王某不明知”,这是相对应的。请问:受害者家属是没有能力证明“王某明知”,那么,王某能证明自己“不明知”吗?再请问:检方是如何界定“明知”和“不明知”的?即使“明知”和“不明知”真的那么重要,那需要证明“不明知”的也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明知”就要按照“明知”处理。
如果“不明知”就可以不批捕的话,我想小偷也可以不以偷盗金额定罪了,他们会说:“偷窃的时候我也不知道这是钱,我也不知道对方口袋里装了这么多钱!”
“明知”“不明知”这都是犯罪,纵容“不明知”就是在放纵性侵幼女,在这个性侵学生案件多发的时期,明不明知,都要严惩不贷!要不然,所有的咸猪手都会说自己“不明知”的!
也给法律的制定者提个建议,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是不是需要取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明知”和“不明知”的区别?
作者:郭元鹏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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