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政法委透露,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5日对全州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原所长吕宏因犯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12月8日新华网)
身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一名派出所所长,却知法犯法,公然跑到卖淫场所去“买处”。虽然该案的侦结太过曲折,派出所所长也差点受不到法律的惩罚,但毕竟在网络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下,他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但透过派出所长“买处”案,我们不仅需要关注派出所是否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且更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派出所所长“买处”的钱从何而来?
按理说,派出所长的职务并不高,不就一个副科级,但为何派出所不愁“盐米贵”,会有多余的钱去买处呢?
在此,我们敢肯定的是,派出所长买处的钱恐怕不是他自己的工资吧。派出所长买处的钱,一是来自于卖淫场所的行贿。在派出所长的管理辖区内,诸多的违法犯罪场所,为了寻求派出所长的保护,定会重钱贿赂,以求庇护。只要派出所长是一个有缝的蛋,便会有大量的苍蝇去叮咬。
二是派出所长手里有权,有随意查处卖淫场所的权力,更有随意抓人、罚款、处罚“坏人”的权力,由此而来,便会产生权力寻租,权力就会带来财富。因此,只要派出所长手里有无人监督的权力,就会带来源源不断的财富,派出所长当然就不会差钱去“买处”。
因此,派出所长之所以敢去“买处”,之所以能够去“买处”,就因为派出所长的权力为他带来了寻租的空间,让他的权力能够被变现。
总之,要杜绝派出所长们再次干出“买处”一类的违法事,就必须加大对派出所长权力的监督,要把权力彻底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派出所长的权力不能被寻租,更不能被变现。届时,断了资金来源的派出所所长又怎敢去买处!
作者:征服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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