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
还是故意伤害?
检察机关指控吉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恶劣,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带来的社会危害大,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吉某的辩护律师称,从吉某此前的供述,以及当庭的供述来看,他并非是要剥夺妻子的生命,而只是想伤害妻子的身体,应该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他多次说过,考虑到两人以后还要在一起生活,所以一直没伤害妻子的脸,不希望妻子的脸上今后有伤疤。”这足以说明,当时他并非是蓄意要杀死妻子,没有任何预谋,完全是酒后失去了控制,才导致了惨剧发生。
是否算自首
能否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吉某作案后,得知他父亲已报警,虽然并未逃离,而是在屋内等待警察到来,看上去构成了自首,但并不能算自首。理由是,吉某得知父亲报警后,虽然没逃离,但却在继续作案,继续伤害他的妻子,而不是停止作案,也不是采取抢救措施。同时,当庭翻供,存在多种不同供述,有狡辩的嫌疑,无法定从轻情节。
对此,吉某称,自从父母介入后,他就没再伤害妻子。警察到来后,他也主动配合警察调查此事,应该算自首。吉某的代理律师称,吉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细节上前后不完全一致,但对杀害妻子的犯罪事实,他从一开始就交代了,应该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该如何
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认为吉某持刀行凶、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他杀人手段极其残忍,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虽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当庭又做出了与以往不一样的供述。鉴于其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且无其他法定的从轻情节,建议合议庭依法从重处罚。小祁家的代理律师建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吉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吉某是在酒后失去控制能力,实施的犯罪有偶然性,明显区别于有预谋的犯罪,被告人虽有劣迹,但无前科,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作出公正处罚。
因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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