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员克隆银行卡刷走30万

2013-11-23 05:39:48  来源: 安徽电视台

小字体大字体

  配送员克隆银行卡刷走30万 欠赌债为盗刷卡专找快递工作

  □检方分析

  网络购买作案设备很容易

  韩志泰表示,网络上很容易购买到作案设备是这一犯罪发生的诱因之一。不法分子在网络搜索引擎上键入“银行卡复制器”“银行卡解码器”等关键词,就能找到很多广告帖和商家,这些商家一般都出售整套设备,包括:银行卡复制器、银行卡信息数据采集器、微型无线摄像头、银行卡专业制作软件、空白卡、芯片数据链接线等,根据设备配置的高低,出售价格一般在5000到10000元不等。

  此外,有的商家为吸引买家甚至将不法分子使用这些设备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成功案例贴到商铺内,以显示其设备功能强大。不仅如此,网上还有大量关于使用这些设备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教学文章,“包教包会”、“终身技术支持”等词语在各个销售网页上十分醒目。

  “银行卡复制器”等设备是不允许销售的,买卖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有央行批准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才有这个资质,而且销售对象也必须是正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私下销售,更不得擅自制造银行卡。如果这些出售“银行卡复制器”的经营行为达到一定额度,就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是目前在法律层面还没有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来约束。

  POS机装采集器外观隐蔽

  韩志泰说,POS机装上采集器后很隐蔽,就嫌疑人李某的作案手法来看,他每次均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在不同的两个POS机上刷卡,并且POS上还装有DV摄像机,但是由于采集片很薄,摄像机也装在很隐蔽的天线位置,被害人刷卡时,对于这些问题毫无察觉。

  同时,韩志泰检察员指出,追究这些出售者的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存在难度,因为定罪时需要销售或者获利达到一定额度,而在取证过程中,因为是网络销售,很难对于其销售或者获利的额度进行统计。至于按照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来定罪量刑,又需要收集买卖双方的证据,例如让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盗刷他人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来指认自己就是从某个人手中购买的,因为往往都是通过网络联系,而无从查找。

 

相关新闻

我说两句

热门推荐

房产 | 汽车 | 旅游 | 教育 | 财经 | 科技

推广

频道推荐

娱乐 | 女人 | 健康

热点排行

文化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