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上午,珠海市消委会在香洲工商分局机关启动第一期“新消法”学习班,公布一批暗访发现的消费侵权行为,包括大型超市售卖的5元一份有托盘的灯笼椒,“带皮销售”涉嫌欺诈。市消委会表示,明年珠海消保组织将可对此类行为发起公益诉讼。(12月8日珠江晚报)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目前在各地大超市用塑料托盘卖食品的做法该改正了!否则,从明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简称新消法)消费者将有权依法追究赔偿。
新《消法》是现行消法实施20年后进行的一次比较大的修改,新增11条条款,特别是“新消法”第五十五条,有关消费欺诈行为的处理,商家须对消费者“退一赔三”,不仅较旧消法两倍赔偿幅度增大,还规定,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算。据报道,珠海消委会暗访发现,珠海市香洲一家大型超市售卖的带托盘食品标价和实际净重金额不实,普遍将托盘算到了商品售价中,明显违背新《消法》,属消费欺诈。如该超市一盒标价5元多的带托盘灯笼椒,去掉托盘,服务员现场称重再算一次,一份就多收了0.18元;而带托盘的豆腐情况类似,待售豆腐包装好,一份则差价0.05元,该超市一天销售达百余份,甚至数百份。其实超市用塑料托盘卖食品的做法广泛存在,每天一个超市都销售这样带塑料托盘食品(蔬菜、水果、点心等)上百份,虽然每份涉及金额少,容易被消费者忽略,但几年下来,不知多收了消费者多少钱,属于“新消法”的消费欺诈行为。
因此,各地工商部门一个举办“新消法”培训和大力宣传,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让超市从现在开始自觉改正用塑料托盘卖食品的做法;同时,也引导消费者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李六合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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