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借款 妻子被判还债

2013-12-04 06:24:58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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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丈夫生前借款 妻子被判还债

  2012年4月,康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4个月后康某突然去世,生前对吴某的借款分文未还。于是,吴某将康某的妻子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吴某借款。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崔某之夫康某向吴某借款,为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吴某要求崔某归还借款,应予以支持。崔某不服,认为该债务为康某个人债务,应以康某个人财产清偿,故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外。本案中,崔某与康某系夫妻关系,且不存在财产分割约定,在崔某不能证明本案债务为康某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崔某在本案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康某借款系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故二审法院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夫妻一方借款,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件。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我们采用以下标准: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一方婚前所借款项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借款,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对于借款存在夫妻合意或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承担证明责任。

  相应地,当事人为了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或“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就应该从借款用途、夫妻双方的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等方面提供相应证据,确保自己权益的实现。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于2012年10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刘某与佟某均认可于2010年5月之前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虽双方对于具体主张权利的时间表述不一致,但能够确认在2010年5月之前刘某就应明知其权利受侵害,至2012年10月16日的两年内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向佟某主张过权利,故刘某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从而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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