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借款 妻子被判还债

2013-12-04 06:24:58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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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汇款参加资本运作 涉经济犯罪不保护

  朱某以银行汇款凭证到法院起诉李某还款,李某辩称朱某将钱汇至自己帐户,是为参加资本运作项目,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朱某虽未能提供借条以证明其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但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朱某通过银行汇入李某帐户内20 600元的事实。故最终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朱某称其与李某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供了汇款凭证,但上述汇款凭证仅反映出李某向朱某汇款20 600元的事实,无法体现双方对该笔借款形成民间借贷的合意,不能当然得出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结论。而另一方面,李某称该笔钱款系朱某参与资本运作的投资款,并称所谓的资本运作过程,即利用业务计划、价值远景等概念,吸引他人投资,从中提取资金分成。本院认为,所谓资本运作本质上属于传销,更为恶劣的是,其传销内容不涉及任何具体的项目,而是利用某一个虚构的经营计划来吸引他人投资,实为非法传销。在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的款项往来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李某在诉讼中确认上述20 600元系资金传销款项的情况下,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从而撤销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涉及集资诈骗,有的涉及买官卖官,有的涉及传销等“资本运作”,对此,广大群众应该擦亮眼睛,不要被许诺的高额回报或规划的美好愿景所迷惑,盲目将辛苦挣来的钱款投入到不受法律保护的活动中去,造成不必要的各种损失。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涉嫌赌博、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犯罪,或者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我们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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