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
一是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资金用途从生活性消费向经营性借贷转化。放贷主体从传统的个人逐渐演变成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职业放贷人,参与主体多元,职业化倾向初见端倪;
二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能力不强,事实不易认定。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仅能提供双方转账凭证,但无法提供双方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据;或者,即使提供书面证据,但在借款数额、还款数额等相关事实上表述不明确;
三是诚信缺失现象普遍,虚假诉讼蔓延,当事人之间矛盾突出。原被告为了各自利益,存在隐瞒、编造案件事实等情况。另外,该类纠纷还出现原被告“手拉手”虚假诉讼,一方依据借条起诉还款,另一方认可借款事实,迅速骗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从而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
四是民间借贷与“赌债”、“情债”、经济犯罪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相交织。民间借贷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合意,但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虽提交了借条、欠条,却系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忠诚承诺、筹码费等不同形式的“情债”、“赌债”,甚至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
五是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多样。调查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的规制,高利贷手段多样化,“隐形借贷”交易方式不断翻新。
六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担保行为不规范,难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具体表现为不动产抵押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房屋过户”方式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担保范围与担保形式不明确,保证人身份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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