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公公婆婆告儿子儿媳 借贷合意需证明
儿子儿媳离婚后,公公婆婆拿着一张小两口婚姻存续期间签字的,抬头为“证明”的纸条,诉请儿子儿媳偿还其借款共计12万余元。《证明》上载明:“1、2011年年初买空调1万5千元;2、2011年10月28日交两限房维修基金、物业费、电视费、供暖费3万6千元;3、2012年3月交装修、家具费7万元;4、剩窗帘、暖气钱未交。”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虽然《证明》不是借条形式,但是儿子儿媳均在上签名,与夫妻共同记账的生活习惯不相吻合,并且该《证明》一直由公婆保管,也与记账的说法不对应。因此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判令儿子儿媳偿还公婆借款。儿媳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证明》不能证明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和款项交付两个构成要件。本案中,公婆出具的《证明》前三项内容均为某年月日为某种用途花费多少数额,体现的仅是钱款的用途和数额,特别是《证明》第4项“剩窗帘、暖气钱未交”,更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虽然在末尾有儿子、儿媳的签字,但是并没有体现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儿子儿媳与公婆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裁定驳回了公婆的起诉。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款的意思表示以及款项真实出借的事实。对于债权人仅以款项交付凭证为依据起诉借款人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的,债权人还应举证证明提供借款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我们更加注重审查真实的借贷合意,以确定是否存在真实借贷意思表示,防止打击报复、挽回损失等意图的虚假诉讼。也希望以此,提醒老百姓在离婚纠纷中,注意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都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离婚后仍是纠纷不断、烦恼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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